“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是近期舆论界拎出的一个话题,它来自最高法院某副院长谈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一篇文章这位副院长并没有也不可能在概念的意义上提出“司法独立”,它的语境是这样-“传媒监视和独立审讯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就本土而言,如果“司法独立”抑或“独立审讯”,可以成为一个话题,那么,首先要问的是,这个司法审讯应当独立于“谁”司法独立来自英美,在它们那儿,司法作为权力,是相对于立法权力的独立,也是相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概而言,司法独立是权力对权力的独立因为在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力中,行政比立法更易干涉司法,因此,司法独立云云(当然也包含独立审讯),重要就是独立于行政权力就这一点而言,我们不妨望望当年北洋政府是如何对英美体系体例“描红”的1920年代,北洋总统黎元洪公布过一个《大总统令》,谓-“立法、行政、司法分权鼎峙,为共和国之精力凡司法范畴以内之事,无论何项行政机关,概不得侵越干涉,迭经明令申告在案乃近闻京外军警衙门,对于民刑诉讼,仍不无侵越受理情事,殊与司法独立之制有乖……”那个时期司法独立的典范案例是“宋教仁事件”,宋案产生后,因为国务总理赵秉钧涉嫌幕后指使,当时隶属江苏的上海处所法院向赵发出到庭作证的传票
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国度权力系统中,为什么司法独立会成为一个问题,相对而言,人们去去不会说立法独立或行政独立因为在权力的性质上,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政府权力谱系中的积极权力,比拟而言,司法权则是一种消极权力立法和行政的作为都是自动作为,司法不然,它的作为不能自动,只能被动知雄守雌,守株待兔,可以用来描写这种权力的消极特性它的作为,用中公民间话语表述则是“不告不理”,这个“理”是被动性的“受理”因为权力本身带有扩张性,它不仅本能地向权力扩张,同样,积极权力也会向消极权力扩张,这样就产生了司法权对峙法权尤其是行政权的独立问题行政权面对的是日常公共事务,因而它是政府权力中最积极最自动的一支国会每年都有休会,大法官每年也有休假,但行政的轮子却一天也停不下来因此,这一支权力最容易导致对司法权的干涉它自觉不自觉地会把司法“受理”变成可以由自己安排的“授理”
依据以上,可以发明,无论司法独立,仍是独立审讯,都是相对于强势而独立那么,媒体越位是否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呢?在我望来,这基础上是一个假问题因为媒体本身不是权力是权力,在权力面前,权力永遥是弱势-即使司法权力是消极权力,即使媒体权力是积极权力,但只要在权力和权力的架构中,权力老是处于上位,正如权力老是处于下位-那么,下位的权力对上位的权力形成冲击,以致妨碍了它的独立,这在常识上或实情上是否能说得过去,我们每个人不妨诉诸自己的直接经验如果我们要真正解决司法独立或独立审讯的问题,那么,以司法居中,它的前面是行政,它的后面是媒体,于是,“行政—司法—媒体”三点成一线请问,在前后两个对象中,真正可以妨碍司法独立的,或最容易干涉独立审讯的,是作为权力的行政呢,仍是作为权力的媒体,谜底不言而喻
这里我想校订一个由来已久的说法,即在北美的宪政国度,媒体常常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应当说,这是一个比方性的说法,而任何比方在所指上无不跛脚究竟媒体的民间性使它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称为权力既然媒体是权力又为何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呢?“第四”云云,不外是指它的存在乃是对峙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的监视,而且是紧随其后并具有舆论力气的监视积极权力即使可以形成一种力气,终究不可能越位为权力因此,“第四种权力”实际上是我们的误译,它更正确的翻译好像是“第四种力气”(在英语中,权力和力气的单词都是 “power”)
由此,我们可以谈及上文所谓的“越位”媒体监视是言论监视,言论监视的“位”在哪里,如果这个边界可以由权力定义,并由它来决议什么是越或不越,那么,言论监视自可以撤消究竟言论如何监视权力,是权力的事,不是权力的事权力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请求,本身就是“越位”其次,言论作为权力,事实上无所谓越位不越位它再越位,也越不出权力的范畴绝管它可以形成一种力气,但它无法越位为权力如果它可以对独立审讯形成影响,那么,相较于可以形成直接影响的行政而言,它所能起到的作用,终究仍是间接的依据本土最近案例的实际情况,媒体甚至是通过对行政的影响,转而影响“独立审讯”因此,司法独立或独立审讯的关键,还在于它如何独立于行政即使媒体可能对司法判案产生消极影响,也不难办,您绝可以坚持中立,自由裁量司法机构在独立审讯时,如果连来自媒体的影响都抵抗不了,那么,它还能抵抗来自行政的权力吗—这才是司法独立和独立审讯的最可忧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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