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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枪枪:别把《食品安全法》当万能钥匙

字号+ 作者:小关 来源:网络 2009-12-20 我要评论 挑错

  基于2008年凌乱至令人惊慌的食物安全乱象,《食物安全法》随之出生,并终于开端实行媒体对此入行了全方位的预报,在普法度的宣扬口气中,有媒体以“买假消耗者可请求10倍赔偿”的标题,来渲染《食物安全法》施行的喜悦和期盼虽然从立法本义而言,从源头抓起,落实出产经营者义务,规范各项尺度,完美政府监管职责,食物安全法以全新的理念和轨制,从法制角度为公家构筑了周密的食物安全网络然而,比《食物安全法》为我们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心理依傍更主要的,是《食物安全法》从法理到现实落地后,仍旧在于后继的执行力是否能真正到位,因为只有“执法必严”的实现,能力构成一部法律法治目标的完美性

  在《食物安全法》之前,关于食物范畴恶行的反制,并非一片空白无论是《食物安全法》的前身《食物卫生法》,仍是消法和合同法,从来都不缺少罚则甚至是重典罚则然而这些年来,大头娃娃、三鹿奶粉、苏丹红……在那种类繁杂的食物违法添加与反添加的奋斗入程中,这些既有罚则常常失去了功能最简略的例子,是三鹿奶粉事件从危机萌生到厂家隐瞒到政府部门隐瞒到危机公关到事件败露到最终善后追责,历经了一个庞杂而波折的入程,这里有公权失位有监管缺失有商德失守有人格腐化在这些“有法可依”却显明“执法不严”的事件夹隙里,诸多孩子的健康遭遇到了侵害,即使今天他们的身材丧失可以通过经济补偿和政府的公益救助得到补充,但缭绕孩子为圆心的家庭心因性心理侵害,却注定难以愈合

  更何况,在“买假消耗者可请求10倍赔偿”这样的划定中,本身就隐匿着雷声大雨点小的意味——虽然“损一罚十”入入《食物安全法》,对于消耗者虽可获得10倍赔偿,望似很大,但对于出产经营者来说处分仍旧太轻就像有国民担心的那样,孩子喝了10块钱的不安全奶粉,可能会住院甚至导致死亡,如果出产者只须要赔偿100元就算得到了惩罚,其实太少了而且,消耗者维权时是“可请求”10倍赔偿,虽然我们可以懂得为在法规中“可请求”等同于出产经营者“必需”付出这部门违法成本,但依照谁主意谁举证的原则,产品验假入程中的检疫、质监、工商等环节就不得不由消耗者自己来跑加上检修样品需消耗者自己掏钱买的检修前提,无疑加大了消耗者的维权成本而这些环节和前提,无疑也可能为相干部门懒作为和不作为埋下了伏笔由此阐明,即使在《食物安全法》中,仍有给消耗者维权添堵的处所,须要更细的划定入行劝导

  归望数年来的食物安全事故,老是从中能透视到公权不作为的魅影,因此这阐明食物安全的乱象由多种原因纠结杂交而成,并非仅仅是法律条文缺失的问题因此一部基于法理正义的《食物安全法》的落地实行,并不等于它会是打开食物安全乱结的万能钥匙在食物安全问题繁殖的社会泥土尚未肃清,在处所政府基于GDP目标的经济维护短视依存,在企业与公权部门权钱交易寻租总能辨见的前提下,对《食物安全法》过于等待过于乐观,有些盲目因此,只有翻新食物范畴的社会泥土,剥离公权利和经济好处的百般纠葛,在“有法可依”基本上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能力期望构建一个食物范畴的相对绝对的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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