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王锡锌:媒体应抑制恶意炒作艾滋女事件

字号+ 作者:小关 来源:网络 2009-12-20 我要评论 挑错

  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又有了最新入铺,河北容城警方确认的确有一个“闫德利”的女子存在,而且今天闫德利本人已归到户籍所在地并向警方报案,称一切“故事”纯属编造,她疑惑是前男友所为央视评论员王锡锌在18日《东方时空》中对此事件从法律的视角做出了相干点评,他的望法是-媒体应以社会义务克制恶意炒作

  “艾滋女”事件——恶意炒作 涉嫌毁谤

  王锡锌以为,如果真的像闫德利在报案时所说的,这些事情完整是由他人故意假造,或者是分布了这些虚构的信息,那么,这一情节在国度《刑法》上有非常明白地划定-故意假造或者分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严峻情节的,须要承担刑事义务一般来说,可以处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处以罚金所以,如果这个情节是由他人来假造并且分布的话,我想这里的法律义务非常显明,那就是要承担刑事义务

  媒体应以社会义务克制恶意炒作

  王锡锌入一步剖析说,我们先望,如果说是恶意炒作,或者是有人陷害那么我们都望到,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社会里面,所有的炒作也好,毁谤也好,其实都须要某一个信息平台能力够实现而这种信息平台重要就是媒体,特殊是互联网这样一个快速传播信息的媒体所以我个人以为,首先媒体应当以一种社会义务的担负来克制那些恶意炒作,来克制对国民人格和声誉的恶意损害好比说,在这个事件中,宣布这样一些信息的博客、网站,它在意识到有一些人,包含几百人的手机号码在网站上宣布以后,是不是应当想一想,这些手机号码其实都是国民隐私的信息即便这个事是真的,那么网站基于隐私权的斟酌,也应当克制这种信息的宣布退一步讲,如果说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假的,好比说有些电话号码是虚伪的,那么这时候为了防止虚伪信息的传播,其实网站也有义务来加以必要的克制总之我感到,网站不能够为了仅仅寻求点击率,为了吸引眼球,而废弃了他们自己的义务担负,放任甚至去寻求某些轰动效益,否则的话就构成了一种恶意炒作,也须要承担连带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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