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王琳:立案“艾滋女事件”别忘了网络诽谤

字号+ 作者:小关 来源:网络 2009-12-20 我要评论 挑错

  “艾滋女事件”造成几百位无辜的国民受到网络毁谤,受害者人数众多,传播面广,影响恶劣,故意假造的艾滋女报复社会等情节耸人听闻,此案已然严峻迫害了社会秩序,侦察机关应将之作为公诉案件来自动立案调查

  轰动网络的“艾滋女闫德利事件”正一点点剥开真相闫已先后在三地检测,均证明其未沾染艾滋被曝光的那些电话号码的所有人也被确认并非为艾滋女的“性接触者”所以,已基础可以确定闫德利被他人毁谤

  与这些新闻伴生的,是公家新的疑问-如果这场网络闹剧中有“毁谤罪”的影子,那么应由哪个处所的哪个部门来管?如果闫德利不予举报或不想追究,是否这些已然传播甚广的毁谤就只能任其在网络空间继承流落?

  闫德利还真报了案容城县公安局某负责人称,10月18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受理了闫德利的报案后,经初查受理,并已于10月19日决议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察专案组同时成立,目前,侦察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入行

  与公家最为关注的网络毁谤不同,容城警方是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相干的案件事实是-有人趁夜在闫德利所在的贾光村落披发彩色传单,称闫德利在北京做小姐,还以怀孕为由讹诈嫖客此传单附有闫的全家福和裸体照,以及闫家人的电话号码

  网下的这些行动涉嫌犯法无疑,但,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仍是涉嫌毁谤罪大有不同前者乃公诉案件,侦察机关必需自动为之也就是说,哪害怕作为被害人的闫没有报案,只要公安机关知悉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存在后,就应自动立案调查

  而毁谤罪是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辅的个罪在刑法第246条里,毁谤罪属于“告知的才处置”,除非毁谤行动“严峻迫害社会秩序和国度好处”

  依上述划定望“艾滋女事件”,笔者个人以为,这起网络毁谤已然严峻迫害了社会秩序,侦察机关应将之作为公诉案件来自动立案调查其理由在于-受“艾滋女事件”所毁谤的被害人,除了闫德利之外,还包含279位无辜的国民受害者人数众多,传播面广,影响恶劣,故意假造的艾滋女报复社会等情节耸人听闻,这种种证据足以阐明“迫害社会秩序”的严峻水平然而事实却是,“艾滋女事件”中那恶劣的毁谤行动显明被公安机关忽略了容城县公安局某负责人的推辞之辞是-以“闫德利”为名开设的博客上散播的一些艳照和性爱视频,应由犯法嫌疑人所在地或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容城警方没有管辖权

  如我们所知,网络传播具有超出地区的特色但这并不表现重要在网上产生的犯法行动就找不到犯法地,入而也找不到详细的立案单位毁谤的目标是为了贬损他人人格,损坏他人声誉,因而每一台接受网上毁谤信息的电脑终端所在地,都可视为“案发地”立案管辖的原则是“有利于正确及时地查明案情”,“艾滋女事件”中,重要的被害人都在容城,因而容城警方对这起网络毁谤案履行立案侦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网络毁谤因多起“因言获罪”的毁谤官员案而为公家所熟知毁谤官员未必“严峻迫害社会秩序”,因而也不必超出了权利的边界去“跨省追捕”但反过来,“严峻迫害社会秩序”毁谤案,警方理应自动履行侦察职能公权利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何时为何事为的尺度就是事实和法律侦察权是否应介入详细的毁谤案,受害人的身份并不是标尺“艾滋女事件”虽已被立案侦察了,但请警方别忘了将网络毁谤行动一并调查

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如转载您的文章未标注版权,我们将予以改正!;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 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哪种效果好呢

    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哪种效果好呢

  • 曹芳华:2010年网络营销的机会在电子商务

    曹芳华:2010年网络营销的机会在电子商务

  • 陶闯:网络电视新媒体价值研究

    陶闯:网络电视新媒体价值研究

  • 王宏鹏:网络应做为整体营销的核心

    王宏鹏:网络应做为整体营销的核心

网友点评
关注微信
手机网站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