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遭受否决并非意外对于这一案例,笔者仍是盼望多些理性剖析
正常的反垄断法执法行动
首先,重大并购案入行竞争法律审查是国际通行的通例同样的情形如果放在美国或者欧盟,同样要接收反托拉斯或者竞争法审查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影响,一方面是中国《反垄断法》生效后的第一个外资并购本土驰誉品牌的项目,社会各界很关怀外资曾经一再动员对本土各行业龙头企业的并购行动会不会一如既去地继承胜利上演-另外一方面,也可能跟中国的《反垄断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会有关
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借鉴了美国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欧盟竞争法(Competition Law)等其他国度的经验,本质就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动的法律最近关于这个案件的讨论,连有的知名学者好像也存在对《反垄断法》望文生义的懂得
其实,如果垄断者不妨碍竞争,《反垄断法》是不反对垄断的,好比知识产权法系统下的垄断、天然形成的垄断,都不违背《反垄断法》我国的《反垄断法》可能是起源于政治经济学的“垄断”概念,严厉来说反垄断不能等同于反托拉斯(我国的反垄断法英文都被译成Anti-monopoly Law而不是Anti-trust Law,由此可见,国外也不认可我们的反垄断法与Anti-trust Law等同),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划定,该法规范的垄断行动包含三种,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定,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安排位置,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打消、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的“垄断”与经济学上或者普通公家懂得的“垄断”含义并不完整一致,其名称让良多人产生误会,认为垄断就是违法的其实不然,否则微软岂不是早就应当被“肢解”了?
其次,商务部反垄断局否决这个交易的理由,符合中国《反垄断法》的划定
商务部颁布的理由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如果同意收购,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应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安排位置,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前提,此项并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耗者被迫接收更高价钱、更少种类的产品
这里实际有两层问题,一是众所周知,可口可乐在碳酸软饮料范畴无论在海内外都是无可争议的行业领袖,具有市场安排位置,收购后它完整可能把这种市场优势传导到果汁市场-二是,根据媒体援引市场调查公司的数据,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饮料在中国市场也高居第二位汇源果汁目前是纯果汁饮料市场的龙头老大,两者若合并,在果汁饮料市场,可能盘踞七成以上市场份额,那将显然不利于果汁市场的充足竞争因此,认定其可能应用碳酸饮料市场的安排位置,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交易前提,由此导致同意收购的成果是导致果汁供给市场价钱变高、品种变少,消耗者只能被动接收,因而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的充足竞争,侵害了消耗者的好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笔者在去年撰文时也已经提到其不肯定性,那就是“相干市场”的认定饮料是一个非常大的市场,可以分为硬饮料和软饮料,软饮料又可分为碳酸饮料、果汁饮料、纯清水等如果再过细一些,果汁饮料还可以分为纯果汁、果味饮料等在并购双方的年销售额肯定的情形下,参照的范畴(分母)的不同将导致其市场份额盘算成果有可能有很大的差别,从理论上来说,合理选取参照系应当根据其相互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美欧实践中有基于合理互换原则的“产品功效界定法”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但是实践中,详细如何选择参照系以便认定相互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在全世界都是难题这次商务部的公告虽然语焉不详,但以果汁饮料为参照系,基于前文的剖析,笔者认为是准确的
第二方面是,因为既有品牌对市场入入的限制造用,潜在竞争难以打消该等限制竞争效果这一点也许商界人士会比其他社会公家更容易懂得和接收一个市场上已经存续的品牌是有性命力的,换言之,品牌对用户是有吸引力的,用户对品牌也是有虔诚度的,恰是因为这种事实的存在,市场既有品牌对新的市场的入入者无异于设置了一个无形的门槛举例来说,在上海吃月饼大家都认杏花楼,别的处所月饼虽好却很难打入上海市场,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方面是,集中还挤压了海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式造成不良影响这一点应当比拟好懂得,因为竞争法是维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如果市场上因为这次并购而呈现一个超级大家伙,那么,在果汁市场合有的其他竞争者,总共加起来的市场份额尚不及这个大家伙的一小半,那么今后肯定不得不唯它的马首是瞻了
商业要素和商业逻辑
虽然这个案件的否决是一个反垄断执法的正常成果,但是不可否定,这个成果的产生,更重要的仍是商业要素和商业逻辑在起作用如商务部的公告所言,商务部曾经给过机遇让可口可乐附加前提收购,但是可口可乐提出的改动计划没能通过评估,在法按期限届满之际,商务部才不得不作出不予放行的裁决
要知道中国的《反垄断法》起源于学习可口可乐的老家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及欧盟的竞争法,可口可乐也许未必熟习中国法律,但是对于并购的竞争法审查它则是具有丰盛经验的,它如果真想要买,完整可以依照商务部的请求附加限制前提,提出可以知足商务部前提的解决计划
现在它没有依照商务部的请求附加前提,重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去年收购发布以来,金融风暴导致全球经济形势大变,资产严峻贬值,依照现在的市值价钱偏贵可口可乐的股东和董事也不是人人都具有长遥战略目光的,“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有反对的声音也不值得大惊小怪,可口可乐没有积极寻求收购的完成,但是为了公司的名誉又不得不尊敬之前的许诺,所以它只要保持本来的前提不做重大妥协即可知道无法通过审查,也就无需实行收购许诺二是望到中国舆论的宏大反应,任何一家跨国公司,对于容易激起民族情感的事情,都会稳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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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中国的反垄断审查
有人会问,今后外资入行并购会不会难度加大?如何通过中国政府的审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都是有立法根据的,也都完整符合国际通例(其中经济安全审查目前还只有《反垄断法》第31条,可能还须要制订专门法律),中国没有转变对外资的立场,关于政府审查难度增大的担忧没有必要但是中国的立法已经逐步健全,像过去那样对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入行收购抢占市场份额,则有可能因为违背《反垄断法》的划定而无法通过审查
单就《反垄断法》审查的法律专业层面来说,一是并购前要根据中国法律入行竞争状态剖析,包含做好相干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状态的数据调研二是应聘任中国的《反垄断法》专业律师研讨制订计划,准备商务部可能附加前提的计划,减少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三是如果并购知足申报反垄断审查的前提,应当及早与商务部反垄断局入行沟通
如何望待否决成果
有人提出,在目前全球资产贬值的背景下,商务部的决议是不是辅助可口可乐解套了?是不是让汇源果汁损失了一笔好生意?这种说法从商业角度而言有必定道理但是,笔者仍是认为即使在商言商,也不能过火望重面前好处,从去年收购发布到现在不外半年的时光,资产价钱能产生这么大的变化,难保三年五载之后经济形势转好,汇源不会庆幸当年没卖给可口可乐以可口可乐的并购经验和才能,完整可能附前提完成收购,之所以不做是它不想要了,这是事实,也无须讳言但是,无论商业上是赚是赔,《反垄断法》审查都是法定的,这属于不同的问题无论并购双方是否积极寻求,都应当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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