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自华为“辞职门”事件产生以来,相似的事件层出不穷,并蔓延到了央企11月24日,有媒体报道称,四川某央属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召集全省所有市州分支机构召开内部会议,请求集体解除多达两千余人的劳动合同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了解情形后,当即责令该单位结束解除职工合同但直到11月21日,该公司市州部门分支机构仍在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 - - 在集体辞职、集体解除劳动合同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影子,即从明年1月1日将正式履行的《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十四条”划定-“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持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峻渎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 - - 新法的目标是为了转变“劳弱资强”的现状,给劳动者更好的维护但是,许多用人单位担忧新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好比,合同天然终止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会增添企业的用工成本于是,一些企业便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履行以前“清算门户”,终止与那些工龄已经满十年或即将满十年且劳动合同在2008年以前到期的劳动者的合同,以规避未来的经济补偿风险或者,把那些工龄接近十年但劳动合同在2008年以后到期的劳动者从高薪岗位调整到低薪岗位,以下降未来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尺度
 - - - 倘若企业为了规避新法大肆裁员、换岗或逼迫员工辞职重签合同到达规避目标,无疑将使2008年1月1日以前成为企业侵害员工权益的一个真旷地带,无论是从立法的初衷来望,仍是从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来望,这一真旷地带都不应当被容忍
 - - - 但是,对于“劳弱资强”的现状,立法者不可能不明白,为何不事先斟酌到用人单位可能采用的规避办法,使新法以更快的速度正式履行呢?这并非没有前提我国在立法审议阶段就已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的草案文本,公家已经比拟熟习,即使从颁布之日起就正式履行,也不至于太突兀
 - - - 当然,现在所面临的辣手问题是,如何绝快刹住由华为“辞职门”事件引发的规避新法之风
 - - - 事实上,华为等公司的规避行动未必能够胜利以华为为例,它所采用的离职竞岗做法,“离职”员工并未真正分开华为,因为,只有经由了包含工作交接、结束发下班资和社保、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程序后,才算是真正的离职,如果没有完成这些程序,员工的工作年限就是持续的,规避新法的目标基本无法到达,因此,华为的做法被法学家以为是在“自摆乌龙”
 - - - 退一步说,即使华为不采用规避新法的行动,倘若员工懈怠工作照样是可以辞退的,无固按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铁饭碗”新《劳动合同法》并非对劳动者的“特殊照料”,也并非对用工单位的刻薄,而是为了坚持劳资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劳资双方的权力与任务在新法的框架下是对等的
 - - - 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既没有规避新法的必要,也很难规避得了几乎每个处所的劳动部门,都这样表态但是,相似华为做法的企业依然不断出现笔者以为,这与立法者的缄默有关面对新旧法律连接入程中呈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绝快作出立法说明,即对制订的法律入行入一步论述,让用人单位知道其为了规避新法而采用的任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都长短法的、无效的这样,不仅能使风起云涌的用工单位各种规避行动戛然而止,也能防止由此造成的劳资关系恶化
 - - - 同时,还应当入一步强化工会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度,劳动者的权益之所以能得到比拟好的维护,重要得益于两点-一是法律,二是工会而我们在这两个方面都有软肋,从法律方面望,重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态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从工会的角度来望,工会被资方掌控的情形较为广泛,难以施展应有的作用如果我们能强化工会的职能,使工会成为劳动者的“后台”,也能对转变劳方过弱的状态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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