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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之争昨首次庭审无果

字号+ 作者:小关 来源:互联网 2009-12-20 我要评论 挑错

  庭审长达4个小时,辩论集中三焦点,法庭将择日宣判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美国辉瑞公司状告专利复审委一案辉瑞公司请求恢复“万艾可”(俗称“伟哥”)的专利权,海内12家药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庭审

  这是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伟哥”专利纠纷案的第一次庭审在长达4个小时的质证和辩论后,主审法官表现,此案仍须入一步弥补论据,法院将择日宣判一审成果

辉瑞中国公司总裁到场

  因为该案关注度极高,海内外上百家媒体记者昨天一大早即赶到北京市一中院门口,等候拿旁听证辉瑞中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安高博、辉瑞企业事务部总监冯丹龙等辉瑞高层也呈现在旁听席中,海内12家药企均有不少代表前来“观阵”

  上午9时,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准时开审了“伟哥”专利行政诉讼案,整个庭审经由了4个多小时,至下午1时10分左右方告停止原告由2名代办署理律师出庭,被告及第三人共9名代办署理人出庭先后陈说,在阵容上颇显“悬殊”原告方为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西地那非”专利拥有者),被告方为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而好处联系关系方天津市联想药业、通化鸿淘茂药业等12家企业和北京市市民潘华平一同被列为第三人

论辩集中3个焦点

  在庭审入程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利复审委的决议(6228号决议)认定事实是否过错-二是6228号决议实用法律是否适当-三是6228号决议是否存在程序不合法问题

  2004年7月5日,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理由是“专利阐明书公开不充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原告辉瑞公司代办署理人以为,首先被告方过错地认定了一些事实,好比万艾可专利阐明书中给出的详细化合物(西地那非)数据或试验成果,应被认定为最高优选级别(第五优选级别)的化合物,而不是被告认定的“第四化合物”,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这些描写完整可以获得西地那非,并用于治疗ED(男性功效勃起障碍)对此,被告方代办署理人以为,在原告阐明书中,没有任何记录表明阐明书给出的试验数据及相干技术效果描写是归属于第五级化合物的,原告的这种阐明超越了阐明书的范畴

  此外,原告以为,6228号决议背离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划定,过错地采取了高于法定尺度的基准原告指出,被告做出专利无效决议的重要原因是-根据阐明书公开的内容,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确信”专利提出的技术解决计划能实现发明目标,这比专利法相应条款多了“确信”两个字,按一般划定,只要技术人员不经由发明性劳动能实现该发明即可被告方以为,使用“确信”表述是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干划定对此,原告代办署理人则以为,2001年10月18日生效《审查指南》是在万艾可专利生效(2001年9月19日生效)之后才出台,不应作为6228号决议的根据

  记者在庭审中发明,双方辩论第三个焦点集中在被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原告代办署理人以为,原告在此案无效宣布程序的口头审理入程中,曾对海内12家企业聘任专利复审委退休人员徐国文做代办署理人的资历提出异议,但被告没有支撑对此,被告方辩称,到目前为止,国度尚无相干法规制止从专利复审委员会退休人员从事专利代办署理的划定,对原告的恳求天然不予支撑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辩论时光越来越长,最后法官不得不将各方每次发言时光节制在6分钟内在庭审停止之时,主审法官发布,因案情较为庞杂,各方仍须再弥补证据,法庭将择日入行宣判

多方声音

  海内企业-对案件胜诉充斥信念

  通化鸿淘茂药业有限公司是当年发起“伟哥专利无效恳求”的海内12家药企之一昨天上午,该公司董事长张玉才在接收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现,他本人对案件胜诉充斥信念

  “我们虽然没拿到,但是由16家—17家企业计划组建的‘伟哥联盟’中,已有6家—7家企业拿到了新药证书”张玉才称,联盟公司的计划仍在运转之中,目前尚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一旦法院终审讯决专利复审委胜诉,“伟哥联盟”将很快能获得新药出产批件,以争取被辉瑞“独有”的伟哥市场

  海内企业原专利代办署理人徐国文律师-海内企业必需耐烦等候

  为了避开一些嫌疑,我这次没有去代办署理此案,因为辉瑞公司以为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发动”其实,当时无效宣布的口审是在2002年9月3日,我本人2001年11月就已经退休了目前,案件走向很难判断,决议权在法院方面在法院未做出终审讯决之前,“伟哥”的专利权依然是有效的,海内企业必需耐烦等候,国度食物药品监视管理局一直没有给企业发新药出产批文

  辉瑞公司-已向法院提供大批确凿证据

  辉瑞中国公司企业事务部媒体经理王勋彪表现,辉瑞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大批确凿的证据,在法院做出终审讯决之前,万艾可在中国的专利仍是有效的目前,万艾可在欧美等多个国度得到了不同情势的专利维护,在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得到了与中国雷同的专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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