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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亚国通向戴尔发律师函称一周内将起诉

字号+ 作者:小关 来源:互联网 2009-12-20 我要评论 挑错

  2005年8月3日,北京鸿亚国通信息体系有限公司披露与戴尔的合同纠纷,随后这起被外界称为“戴尔合同事件”的纠纷变成了鸿亚国通的独角戏,任凭风吹雨打戴尔就是不做任何归应

  2005年8月23日,鸿亚国通通过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向戴尔中国公司发出一封新的律师函,律师函中指出-

  1.依据《合同法》有关划定和戴尔公司单方颁布的格局合同相干条款的商定精力,戴尔公司与鸿亚国通之间的本次交易阅历了要约和许诺的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理应为双方当事人所信守和全面实行

  2.鸿亚国通实行了商定的付款任务,戴尔公司收到货款后已部署出产和发货,但所发出的产品配置与商定不符,其性质属于合同法划定的“当事人实行合同任务不符合商定”之情况,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义务并赔偿丧失

  3.依据《合同法》第157、158条的划定和戴尔格局合同第7.3条的商定,参考目前电脑产品销售的交易习性,鸿亚国通收货后的“点数签收”行动,尚不构成足以豁免戴尔产品义务的“验收”行动-鸿亚国通自7月2日起即向贵公司提出货品配置异议,符合戴尔格局合同条款给出的3天期限的商定

  4.戴尔公司员工韩环7月8日传真显示,体系生成时光晚于鸿亚国通归传的报价单约两小时,表明本次差错的呈现,完整是因韩环本人的工作失误所造成,戴尔公司出产线按单出产照方抓药,配送部门受命向特定客户发货,对这一差错都没有义务,问题出在韩环的过错下单和此后为规避个人义务不惜造假的行动

  5.鸿亚国通并非戴尔的终端客户,购置笔记本电脑用于销售目标,对此戴尔是明知的-对于过错下降配置,导致后者无法实行合同所承受的丧失和可得好处,戴尔应该承担赔偿义务-在IT产品价钱日趋下挫的背景下,鸿亚国通迫不得已的降价销售行动,出于避免丧失扩展的目标,符合双方的共同好处

  华一律师事务的浦志强律师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表现,鸿亚国通一直本着温和解决问题的立场与戴尔公司入行接触,但是戴尔一直归避

  “当事人的好处必需得到维护,我们盼望戴尔能在一周内归应,否则,我们将依据当事人的指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浦志强说

  据鸿亚国通提供的一份最新数据表明,截止到8月15日因戴尔违约已承受丧失,共计人民币173,408元其中,144台笔记本电脑的差价丧失50400元-60台笔记本电脑订单丧失63300元-37台笔记本电脑的销售丧失23800元-库存47台笔记本电脑的预计销售丧失35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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