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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事件余波未了 亨氏索赔供给商1400余万元

字号+ 作者:小关 来源:互联网 2009-12-20 我要评论 挑错

  曾被“苏丹红”事件当头棒喝的亨氏厚味源(广州)食物有限公司(下称“亨氏”),要状告“苏丹红一号的源头”广州田洋食物有限公司(下称“田洋公司”)及经销商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辉和公司”),索赔1460多万元

  昨天,控辩双方完成了交流证据的程序该案件将于9月中旬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亨氏在起诉书中提出,自2002年6月至2005年1月期间,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作为亨氏公司的原料供给商,向他们供给油溶性辣椒精,一共供给了8650公斤,全体用在后来发明“苏丹红”的金唛桂林辣椒酱和辣椒油两类调味品中因此辉和被亨氏列为被告一另一方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视局追查证明,苏丹红一号的源头最终是出产商田洋公司于是,田洋公司被列为被告二

  记者在亨氏的起诉状中望到,其中列明的丧失项目非常多大的包含缴纳行政罚没款34余万元-产品丧失、半成品和原料丧失220余万元-利润丧失700余万元-广东博雅公关公司服务费用340余万元小的甚至包含暖线费用1000余元-退还消耗者货款及邮费、交通费5000余元合计大约10项的丧失费用共1462余万元

  亨氏以为,根据相干法律的划定,因产品质量不及格造成他人财产侵害的,产品制作者(田洋公司)、销售者(辉和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因此,恳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苏丹红”事件后,因涉嫌犯法,广州田洋食物有限公司的两名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于4月9日被公安部门刑拘,目前仍处于公安取证阶段业界以为,亨氏这次高调地将辉和和田洋告上法庭,索赔千余万元,对公司经济上的补充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是向外界铺现公司受害的立场,以获得消耗者的同情”

  法律界人士则以为亨氏的做法体现了一般跨国企业严谨依法的一面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婉云称,虽然海内的法律赋予了好处受损方刑事与民事方面的权力,海内不少企业在遇到相干的事件时,望到对方负责人被公安部门抓了,并将实行刑事处分,都较少对义务方提出民事索赔“这次亨氏依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将对今后同类的质量案件提供一个特别案例”

  虽然政府方面已经对事件定了性,田洋被确以为“元凶”不外,业内人士以为亨氏该案件可能审起来不必定会很顺利首先,辉和会说自己销售田洋的产品,而且有质量证明,也不知道供给方有这种质量问题另外,田洋公司只在增城有一所破旧的出产车间,不值多少钱,而辉和作为商业公司,资金也不会太多窦婉云律师则以为亨氏这次告的是两家公司,即使两家公司有才能赔偿,但公司财产一般容易转移,亨氏提出的1400多万元很难被执行

  在“苏丹红”事件中,与亨氏一样同属“冤大头”的还有肯德基肯德基会不会效仿亨氏的做法?记者致电广东肯德基公关部相干负责人时,被告诉暂时未收到总部的有关信息,并称-“肯德基与亨氏情形不同,详细状态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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