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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浦莫里斯中国公司解雇员工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09-12-20来源:互联网 编辑:小关

  上周,因为不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京劳仲字煟玻埃埃丹牭冢保埃保昂牛,李莎莎决议再次与她曾经服务过的单位——菲利普莫里斯(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熞韵录虺品颇(中国)牎—对簿公堂

  “菲莫(中国)解雇我长短法的!我已于8月23日向北京向阳法院提起诉讼(截至记者发稿时,当事双方均未接到立案通知
——记者注)”2005年8月25日,李莎莎在接收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突如其来的解雇通知

  “亲爱的李小姐,我很愉快代表公司提供应您敝公司秘书职位,并于2003年8月27日生效”2003年8月13日,菲利普莫里斯亚洲有限公司中国人力资源部总监Alan H.M.Wong在致李莎莎的一份文件中说

  李莎莎于2003年9月9日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

  在李莎莎提供的这份文件上,记者望到公司对李莎莎的职位、工作地点及部门的部署,另外还有10个相干条款,包含-报酬、年终奖金、工作时光、年假、额外福利、个人所得税、终止、保密与忠诚、其它运动限制、前提等划定文件末尾写道-“如果您批准以上条款,我很感谢您的懂得与接收并在本协定上签字,并返还一份给我们”

  2005年5月26日,菲莫(中国)人力资源部煼颇(中国)在2003年8月19日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菲利普莫里斯亚洲有限公司中国办事处于已处于注销阶段——记者注牭牧硪环菸募摆在了李莎莎面前

  这是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说,“菲利普莫里斯(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根据与李莎莎(“员工”)于2003年9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的划定,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事宜……”

  《通知》中所根据的“劳动合同第7条”详细内容是关于协定终止的划定-“终止我们期望您在公司的雇用是长期的然而,一旦产生终止,任何一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付给对方两个月的工资”

  迥然不同的工作评价

  “收到通知很诧异”李莎莎说,这份通知基本没有阐明我因为什么被解雇

  李莎莎称,接到通知后,她去找了她的老板——公司企划部经理柯恩明,讯问自己被解雇的原因柯恩明给出了几点理由-一是她英语程度不能知足他的请求,如曾经在起草的英文文件中呈现过语法过错-二是工作立场有问题,原因是没有参加一次礼拜五晚上由市场部在酒吧举行、其他部门自由参加的香烟匆匆销运动-三是在有关针对中国税制改造方面的工作剖析才能有限

  李莎莎说,“但更能阐明我工作表示的,应当是公司每年对我的事迹评估,而不是日常工作中的这些小事,以及老板个人对我的评价”

  在李莎莎提供的两份“菲利普莫里斯国际管理与表示评估(MAP)”中,记者望到,2004年12月,李莎莎得到的评价是-

  “自Emily(李莎莎的英文名——记者注)参加菲利普莫里斯后,为企业发铺及规划部提供行政工作支撑,使得部门可以有序的运转同时她在公司年度的OB/LRP 期间为部门提供了很重要的支撑

  “除了行政工作,Emily 积极地为业务发铺项目提供支撑和文件翻译以及项目会议部署工作她还在市场情报方面积极介入,提供在线信息搜集,协助起草多个行业讲演

  “在她的工作当中,Emily表示出她乐于合作的立场和豁达的性情她是团队中很好的成员,受到其他成员的好评她以乐观的性情常常辅助部门的成员接洽在一起她工作尽力,绝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她很好学而且学习速度很快除了部门助理的日常工作之外,她还为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请求,自动承担一些与业务相干的工作总之,她的工作表示和成就已经超越了一个秘书/部门助理的请求她应当得到更多的与业务相干的如撰写讲演,剖析方面的工作使其逐渐发铺成为一个剖析员”

  这一年度,李莎莎得到的综合评份是4分(满分为5分),超过公司平均分

  2005年4月,也就是李莎莎被解雇前一个月,她得到的公司评价是-

  “在这一年中,Emily除了为部门提供必需的行政工作支撑,逐渐发铺成更加职业的人员更明显的是,她协助企划经理起草每周行业消息讲演,及时更新行业数据库完成市场剖析她在‘中国烟草行业讲演’中提供了大批的工作,该讲演作为行业的全面信息参考通过这些项目她的剖析才能得到了增强

  “在2004年,Emily胜利地组织了多个重要会议(业务发铺小组会议,公司战略会议)和一级方程式运动她表示出很好的人际来去才能另外,她协助企划经理完成公司Compliance 讲演工作

  “Emily的性情豁达,老是愿意辅助别人,是团队里面很好的成员她很可靠而且尽力提交高质量的工作,并在任何情况下都愿意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Emily的英文交换很流利,这有利于她增强她演说的才能她还应当有机遇增添她在烟草反面的知识总之,她是企划部很有价值的成员”

  因为工作杰出,李莎莎于2004年4月被提升为企划专员,工资由刚入公司的7000元/月,调整为127400元/年-2005年4月19日,李莎莎再次获得加薪,工资调整为139503元/年

  解雇理由是否成立

  “每个人在工作中都会有这样那样的过错,但这些过错是否可以构成被解雇的理由,须要有法律根据和严厉的公司划定”李莎莎的律师夏翔在接收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注意到,中国现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划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前提的-

   (二)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轨制的-

   (三)严峻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好处造成重大侵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划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情势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挂花,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部署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革劳动合同达成协定的

   第二十七条划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入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出产经营状态产生严峻难题,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部职工阐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经向劳动行政部门讲演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根据本条划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解雇我的当事人时,基本没有举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对比《劳动法》相干划定,最能成其为理由的或许是二十五条第二款然而,这本身与公司对我当事人的评价是矛盾的而且,公司对于解雇我的当事人所举的几点理由是否属于‘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轨制’的行动并没有详细划定”夏翔说,“因此,我以为公司解雇我的当事人是违背《劳动法》的而且,这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划定”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明,该法第二十一条划定,“企业、事业单位处罚职工,工会以为不恰当的,有权提出看法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以为企业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请求重新研讨处置时,企业应当研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置成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以为企业侵略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撑和辅助”

  “而菲莫(中国)基本没有设立工会”李莎莎说

  关于设立工会问题,记者留心到,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讨中发明许多在中国的外企未组建工会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表示,“任何坐落在中领土地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都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树立工会组织”北京市总工会日前发表声明称,依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树立工会组织”的原则,无论外商投资企业仍是其他性质的企业,都应依法树立工会组织

  劳动仲裁成果遭质疑

  因为与公司达不成一致,2005年5月7日,李莎莎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恳求撤销被诉人煼颇(中国)牎豆赜诮獬劳动通知》-补发申诉人2005年6月至本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以及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裁决被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8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夏翔介绍,在听取双方陈说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庭裁定-李莎莎将菲莫(中国)作为申诉主体不适格,故驳归其申诉恳求

  8月11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发出仲裁《决议书》,写明驳归李莎莎申诉恳求的理由-因李莎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菲莫(中国)工作

  对于这个裁定成果,夏翔表示不服他的理由包含-

  一是2003年8月13日李莎莎与菲莫(中国)共同签订的文件应当是一份受到法律维护的劳动合同夏翔说,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革、终止民事权力任务关系的协定在该文件中,公司写明“如果您批准以上条款,我很感谢您的懂得与接收并在本协定上签字,并返还一份给我们”该行动应当视为“要约”李莎莎收到该要约后,签字并返还一份给被告该行动应当视为“许诺”至此,该劳动合同成立

  据此,该合同已经具备合同法划定的合同构成要件,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根据能够否定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此外,菲莫(中国)在该文件文末明白将该文件称为“本协定”,其已经认可了该文件为劳动合同同时,菲莫(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写明-“根据与李莎莎2003年9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的划定,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再一次承认了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及公司受该合同的束缚

  二是李莎莎与菲莫(中国)已经树立了直接的劳动关系菲莫(中国)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能够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任务依法享有直接聘用劳动者的权力,法律对该权力没有入行任何限制-李莎莎与菲莫(中国)的授权代表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实际实行,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经树立了直接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劳动派遣的关系-菲莫(中国)直接向李莎莎支付工资-菲莫(中国)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明白使用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等字眼,所谓《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要解除的就是菲莫(中国)与李莎莎的劳动关系

  关于李莎莎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夏翔以为这不能算是一份真正的合同,因为李莎莎是根据与菲莫(中国)的劳动合同第5条“额外福利条款”中商定-“法定福利将通过北京外企服务公司提供您在接收本协定之后,您将与北京外企服务公司另行签订一份协定”所以,李莎莎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仅是菲莫(中国)通过北京外企服务公司为提供法定福利的一个凭证不能作为单独的劳动合同而且,该合同重要条款均未填写,意思表示不明,缺少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根据

  记者注意到,在李莎莎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派去单位”一栏为空夏翔说,因此,不能认定该合同为劳务派遣合同,李莎莎在签订该合同时没有签订任何与劳务派遣有关的条款,仅仅将该合同懂得为菲莫(中国)通过北京外企服务公司为提供法定福利的一个凭证

  相干方面谢绝表态

  在调查采访中,记者一直尽力与当事另一方及其他相干方面接洽

  8月25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此案中菲莫(中国)方的代办署理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赵敏的电话,赵敏在电话中说-“我没有任何权力说这件事,盼望您能懂得”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同日,记者通过电话接洽到菲莫(中国)法律部的李永福先生李永福表示,公司所有与媒体有关的事务均应由团体事务部负责随后,记者买通了菲莫(中国)团体事务部经理孟先生的电话孟先生在电话中表示,他本人不便代表公司对此作任何评论经由沟通,孟先生请求记者给菲莫(中国)提供书面采访提纲,以便公司给予正式归答

  记者随即发去采访提纲孟先生收到传真后,表示必定绝快归复

  29日下午,记者再次电话找到孟先生,他说,团体事务部总监去希腊出差,要到9月13日才能归北京在此之前,公司不便归答

  同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记者电话找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此案的仲裁员满力,满力在电话中表示,这个仲裁成果是仲裁委员会集体作出的,根据的事实很显明,没什么不好懂得的记者试图入一步采访,满力在电话中说,“我不知道您的真实身份,不能和您多说”记者请求会晤采访,满力归答,那就须要按程序办事而详细什么程序,她并没有阐明,便挂断电话

  17时左右,记者又电话找到菲莫(中国)总裁秘书王美仪女士,盼望能从她的角度了解公司望法王美仪说,“这件事我知道的,但没有权发言,总裁也不会接收您采访,还只能转给团体事务部”

  8月30日下午,记者接到菲莫(中国)发来的传真在传真中,菲莫(中国)表示-我公司尊敬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议鉴于事件的保密性,并为免对已可能入入的司法程序产生不当影响,我公司的立场是目前不宜发表任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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