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金华火腿在沪再讨商标权

发布时间:2009-12-20来源:互联网 编辑:小关

  传承了1200多年的“金华火腿”自从1983年起,为了自己的名分入行了20余年“争斗”期间,浙江食物有限公司在杭州、北京等地入行了多场诉讼,但均以败诉告终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日前,浙江食物有限公司再次在上海提起诉讼

  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浙江食物有限公司请求上海泰康食物有限公司立刻结束销售侵权产品,赔礼报歉

  与此同时,浙江食物有限公司还请求作为被告之一的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结束出产与其注册商标雷同或近似的侵权商品的行动,并在30日内打消已在出产火腿上印制的与其注册商标雷同或近似的标示

  就此案,昨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入行了开庭审理

“名分”之争长达二十年

  “金华火腿”商标之争由来已久据了解,1980年代初,金华市浦江县食物公司注册“金华”牌火腿商标,后所有权被其上属公司———浙江省食物公司通过规划经济手腕无偿获得

  从1984年开端,浙江省食物公司请求金华的出产企业缴纳“金华”火腿商标使用费,公司和金华市的纷争自此不断2002年8月,继绍兴酒、龙井茶、庆元香菇、杭白菊后,“金华火腿”成为浙江第五个获原产地区产品保护的产品,但省食物公司一直保持金华出产的火腿如要使用“金华”商标,必需经该公司允许,否则就是侵权

  在金华市工商部门的尽力下,2004年3月,国度商标局下达64号批复,同意该市在产品中使用某某牌“金华火腿”字样

原告坚称享有商标权

  在昨日的庭审中,浙江省食物有限公司再次表现,自己是“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享有排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由“金华火腿”字样外加印章型方框构成,是具有明显特性的可视性标记虽然1986年经国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同意,原告对其注册商标在火腿表皮的详细使用样式做了恰当转变,但仍具有与其注册商标平等的法律证明力因此,浙江永康四路火腿厂出产的标注有“金华火腿”四个字的火腿,侵略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对此,上海泰康食物有限公司和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以为,2002年8月28日,国度已根据《原产地区产品保护划定》对“金华火腿”实行原产地区产品保护“也就是说‘金华火腿’是原产地区产品的名称,只要出产厂家是符合原产地区产品划定的企业,实行必定的法律手续,都可以使用”

  在庭审中,两被告还辩称,2003年9月24日,国度质量监视检修检疫总局宣布了2003年第87号公告,同意包含答辩人在内的55家企业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区产品保护专用标记“在出产的火腿上使用原产地区标记和标注原产地区产品名称的‘金华火腿’,是经国度质量监视检修检疫总局和金华火腿原产地区产品保护委员会同意使用的,并严厉依照国度强迫性尺度规范使用的,其使用是合法、合法的,因此,对原告的商标权不构成侵权”


大家都在评 挑错 如转载侵犯版权将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