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丰: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09-12-20来源:网络 编辑:小关
各位来宾-
上午好!
非常感激各位出席今天的会议今天我们的这次论坛可谓“明星云集”,既有消耗者维权组织的杨红灿秘书长,也有演艺界的明星吕丽萍女士,主持人郎永淳先生,还有体育界的奥运冠军田亮先生,法律学术上的明星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主席李德成,国酒茅台厂的戴传典副总经理,以及我们法律中央的李方午主任待会各位嘉宾迁就广告代言中的法律义务问题以及如何规范代言做出色的发言,让我们敬候其详
大家知道,现代生涯中离不开广告中国古话说“酒香不害怕巷子深”,到如今演化成了“酒香也害怕巷子深”、“好酒也要勤吆喝”,便活泼地道出了广告的重要作用广告包蕴着丰盛的文化内涵,不仅介绍各种商品和各类服务项目及其特色、功能、作用,而且塑造着企业和品牌的形象与理念,传播价值观念,铺示纷纷的文化景观,具有经济和文化两方面的功能而在广告运动中,代言人的应用是最为广泛的广告表示方法企业为了进步经济效益,聘任代言人(特殊是社会公家人物)代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早已司空见惯然而,在丰盛多彩的广告运动中,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虚伪宣称各种产品功能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代言的广告产品呈现问题后,良多大众以为广告代言人应当对此负义务-相反,一些广告代言人却直喊冤,以为自己不应承担法律义务同时,广告代言人尤其是明星在整个代言运动中可以获取高额报酬,动辄几十万、甚至上千万的收入,可谓名利双收,相对社会大众普通的收入水准而言严峻不成比例涉嫌虚伪违法广告的代言人毕竟是否应当承担法律义务,怎样承担法律义务,一直以来都是社会舆论的暖点问题2005年一名江西的消耗者选择使用了某女星代言的SK-Ⅱ化装品,使用后,并没有呈现如其所说“持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青12年”的效果,反而觉得皮肤痒痛与部门灼痛,于是把经销商某公司以及总经销商广州某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请求将出产商以及该产品代言人追加为被告最终出产商被处以20万元罚款,但是在该案中,广告代言人却没有受到处分为什么上述代言人并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惩处呢?究其原因便在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法规轨制层面上的缺失,并没有关于代言人涉嫌代言问题广告的法律义务的条款
代言人应当就其代言行动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一点应当说是毋庸置疑的首先,从社会公德和对消耗者切实负责的角度而言,代言人应当承担起必要的社会义务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作为社会公家人物,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必定的社会影响力良多消耗者恰是因为出于对心中偶像的崇敬与信赖而购置了代言人所代言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代言人的代言行动对广告产品具有放大效应如果代言人在金钱的诱惑下做虚伪广告、代言问题产品,势必扩铺问题产品的效应,这种迫害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从代言人法律权力任务的角度而言,代言人应当实行其必要的诚信任务任何人都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具有必定的社会义务,为任何民事行动时都应当遵循民法中的老实信誉这一基本原则马克思的名言“没有无任务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任务”便很好地阐明了这一点一个享有较多权力的人,社会必然请求其承担较多的任务代言人不同于普通人,他们受到了社会大众的特殊崇敬和信赖-同时,从收入方面来望,其获取的高额报酬也请求其理应承担更高的社会义务,以及负有更高的诚信任务
国外发达国度关于广告的管理不但广告立法比拟早,而且有关广告的法律也比拟健全除了国度公布的广告法律之外,一般还有处所广告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广告管理划定总体而言,对代言人尤其是明星做广告限制得比拟严格,明星代言广告去去谨严从事,严格把关,在必定水平上有效避免了虚伪违法广告的出台和宣布
美国事当今世界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度,而在美国,代言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证人广告于20世纪50年代开端在国际社会上流行,是在宣扬入程中,应用人物语言或者表演向消耗者推举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广告类型证言与事实相符是证人广告的基本请求美国对于证人广告有着明白的划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需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耗者推举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代言人、名人仍是专家或普通人,都必需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伪广告处置
英国对于证人广告也有严格的划定英国的《交易表示法》划定,在产品(或服务)广告中使用假证言就是犯罪,若消耗者因购置和使用这种产品受到侵害,可向为该产品做过广告而没有表述凭据的广告主索赔另外,英国还划定在医药和治疗法广告中不可使用证人和证言,在酒类广告中不可呈现年青人所跟随的名人形象
我国今年6月1日施行的《食物安全法》明白划定-“社会集团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伪广告中向消耗者推举食物,使消耗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与食物出产经营者承担连带义务”,第一次以法律的名义划定了代言人在虚伪广告中的义务,但在现行《广告法》中还未有相应条款,对代言食物以外的其他产品也未作相应划定《广告法》的修订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国度工商总局经广泛调研,已将修订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入行审议在修订送审稿中也已明白将代言人纳入广告运动主体的范围,并对其代言虚伪违法广告的法律义务作出划定,凸显对代言人义务问题的关注
从《食物安全法》所划定的代言人义务来望,凡在虚伪广告中向消耗者推举食物,使消耗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代言人应当与食物出产经营者承担连带义务这就意味着,即使代言人实行了所有的查证任务,但是只要产品呈现了问题,代言人仍是应当承担连带义务消耗者可以选择对广告中推举过这个食物的代言人请求全体或者部门赔偿之所以免责事由不实用于食物广告代言人,就在于食物不同于其他产品,有着自己的奇特性食物安全关系庶民的身材健康与性命安全,一旦出了问题,迫害极大,涉及的各方都无法免责
对于代言除了食物之外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是否应当一概承担连带义务呢?我们以为,应当区别望待在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第三款承担连带义务的基本上增添代言的“个人”是刻不容缓的,同时,为了保证法律的完全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在“法律义务”一章中将代言人代言虚伪广告的义务情势依据其主观立场、客观造成的侵害加以详细化如果代言人就任何因产品问题所导致的虚伪广告都要承担连带义务,那么对于代言人来说,这将是其“不能蒙受之重”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增添关于代言人免责事由的划定,强调其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伪”仍旧入行代言的情形下,将依法承担连带义务理由在于-对于代言的个人而言,难以对所代言的产品和服务有一个全面和正确的认知,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要素,单凭代言人的个人才能是不能检测和确认的-一个广告事后被证明虚伪,如果完全不斟酌代言人的主观错误与否,而将重要的义务或者连带义务归罪于代言人,这过于严格其实,对于广告是否虚伪,并不是因为一个广告有个人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代言,就使广告虚伪与否的性质有所转变,充其量是客观上的影响更为恶劣、水平更深、影响面更广在讨论虚伪广告代言的时候,我们的眼光应当紧紧盯住虚伪广告的始作俑者,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至于明星代言,只是影响到情节的严峻水平,而不应影响性质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在代言人不明知或不应知的情形下,代言人虽不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义务,但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行政义务,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盼望通过我们的不断尽力,代言人的行动会入一步得到规范,社会对于广告行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撑,匆匆入广告行业又好又快地发铺在此,我们呼吁各位明星、广告代言人-珍惜您们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谨守您们公平公平的社会道德和社会义务心,掌握您们手中的“神圣话语权”,承担您们义不容辞的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