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如何以法律打击“网络打手”
发布时间:2009-12-20来源:网络 编辑:小关
可以毁人誉人,可以生人死人,旦夕间可以让一家公司誉满天下,弹指间也可以使其信用破产,好处无边,黑幕重重……一夜之间,暗藏在地下的“网络打手”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且几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呼吁司法干涉者有之,请求法律打击者有之,甚至连清华大学教授李希光所主意的网络实名制也再次被人想起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望,“网络打手”的所作所为的确恶劣作为受某些公关公司雇佣的枪手,他们在论坛、博客上使用各种片面、偏激而具有捣乱视听功效的文字来毁谤竞争对手,甚至漫骂、毁谤、曲解虚构成千上万人同时发帖,有时候还能把持民意,这显然是一种不合法、也不合法的行动
打击“网络打手”确切必要然而,如果要动用法律手腕来打击,只害怕须要慎之又慎
首先,从性质上说,“网络打手”的行动并非完整独立,而不外是一整套网络营销、公关行动的一个环节,且是一个比拟拙劣的环节因此,与其将重点放在打击“网络打手”上,倒不如当真规范网络营销和公关行动“网络打手”在网络上“开打”,但根子却还在实体企业上,恰是这些实体企业为了打压对手不惜雇佣“网络打手”去造谣、中伤或者毁谤对方,才有“网络打手”的肆虐因此,能否以广告法或者专门立法来对这些网络营销、公关行动入行严格的规制,对雇佣“网络打手”黑白倒置、毁谤竞争对手的企业入行严格处分,才是值得我们斟酌的
其次,我们还要望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没有更好的打击“网络打手”的替代性计划或者法律打击的弥补计划谎言止于智者,更止于透明“网络打手”的行动是不合法商业行动,其战场是信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因此就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阻击战的重点也同样可以在互联网上入行“网络打手”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宣布不实甚至抹黑的言论,受害者也同样可以应用互联网来澄清事实,洗刷污蔑要害就在于望他是否能够打铁先须自身硬,是否真的问心无愧我们必需相信,哪害怕虽然偶尔也会有挫折,但一个真相就足以克服无数谎言更何况,从基本上说,“网络打手”不外是企业之间不合法竞争的非法工具而已,良多被打击的受害者去去也同时是雇佣“网络打手”打击对手的加害者这些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有在网络上发起攻击和反击的才能,他们之间的相互攻伐,在必定水平上反而有利于消耗者辨明真相而跟着“网络打手”黑幕的被揭穿,网友的识辨才能也将逐渐加强制作谎言的手腕被戳穿,就等于谎言被戳穿了大半而且,“网络打手”能否真的指鹿为马,倒置黑白,甚至具备使人身败名裂、公司破产倒闭的才能,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还真令人质疑因为,我们好像还没有望到哪家公司是被“网络打手”“打”破产的,也没有见哪个名人是被“网络打手”“打”到身败名裂的因被舆论指责而身败名裂的破产公司去去都是罪有应得真正重质量守信用的企业,何惧“网络打手”?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打手”不外是目前不合法商业营销行动在网上的反应,虽然一时甚嚣尘上,但对于这种拙劣的营销术,靠互联网的自律与自治,最终未必不能得到管理正如已经有网友主动订立规范束缚“人肉搜索”一样,很快也会有网友自发的监视、举报“网络打手”的行动,甚至会发生打击“网络打手”的网友“志愿者”,我们只须要顺水推舟即可
当然,就目前“网络打手”的肆虐,法律也不能无动于衷首先是通过司法机关来入行个案处置刑法第98、221、24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第4条第1款,对此问题都已有所划定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受害的事实已经十分严峻,也可以追求公安机关的介入现有的划定必需启动,不能沉静无为但在关注用法律打击“网络打手”的同时,我们更要弄明白的是毕竟打谁、怎么打?成千上万个发帖者是“网络打手”,但您很难寻找他们,即便找到也很难处分,但将这些发帖者组织起来的人,我们却不能让他逍遥法外,雇佣“网络打手”的人,也同样要严正查处,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网络打手”同时,我们还必需注意,法律打击的真正对象是“网络打手”,而不能是“网络”本身从目前的情况来望,网络实名制断不可行实名制未必能打击“网络打手”,但却可能打击网络监视的幅度和才能,最终变成对国民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力的蹂躏
俗语云,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网络打手”作为一种网络现象,首先应当通过网络的自治来解决即便在保护正常网络秩序,以法律制裁为后盾规制网络行动时,也应当尊敬网络的自治,激励、教育和培养上网者的自律精力因为谎言的天敌不仅是法律,更是信息的充足流动和透明培养网络的自治和自律精力,充足应用互联网来澄清事实和反驳谎言,效果未必弱于法律而法律如果要打击“网络打手”,也要打得稳,打得准,还要讲究程序和适度,打“打手”而非打“网络”,这样才会有效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讨所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