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玫琳凯公关礼单之反思
发布时间:2009-12-19来源:网络 编辑:小关
近日,不少网络论坛上,传播一篇帖子《玫琳凯泄密材料之政府公关秘密记载档案》,帖子中颁布了数百位获赠玫琳凯化装品的人员名单及其详细个人信息,涉及广东省、广州市等地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职人员网帖还详细列举每个人获赠产品的清单以及金额,记者核对发明,个人获赠礼品金额最高的为998元,均在千元以下而且部门当事人也承认接收了赠送的化装品
国人向来讲求礼仪,礼尚去来一度被视为人际来去的准则因而,玫琳凯依据“公司新春、端午、中秋公关规划”,会向供职于工商、税务、公安等主管或执法部门的一些人物赠送礼品绝管当事人表现,他们接收节日礼品,跟他们的单位、职务没有关系,只是普通私家身份接收的但谁都清楚,如果他们不是公职人员,或者说不是玫琳凯的主管部门,玫琳凯恐害怕不会傻到平白无端地给普通人送礼企业有着自己的经济理性,没有归报的投入,他们是不会每年都连续的
我们好像没有什么理由指责玫琳凯的政府公关,因为相似的“请客送礼”几乎成了良多行业的家常便饭,多数人已经默认了这个“潜规矩”但是这就难免涉及到一个问题,公职人员收受礼品是否涉嫌纳贿呢?
我国《刑法》有划定-国度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方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的,是纳贿罪“受赠礼品,金额超过5000元的,就可以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很显明,玫琳凯所送的礼品金额都在千元以下,收受者也就不会因为接收这些礼品而构成纳贿罪
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灰色地带”,倘若企业或者个人送给公职人员的礼品,只要金额不超过5000元,就是正常的礼尚去来然而正如俗话所说的,“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软”,谁敢保证那些收了礼品的公职人员在今后的办公事入程中,不会“高抬贵手”?而假设这样,那就与行贿、纳贿并无实质区别
公职人员到底能否接收他人的请吃送礼,依照国际通例,这是绝对不容许的在国外,对于公职人员的行动规范都有明白的划定即便是在我们的香港,公职人员也不能随便接收他人的礼品,否则将有可能受到检控可是在我们内地,因为法律的缺位,公职人员接收他人或企业的赠送礼品居然被当作心安理得的事,而企业也默认了应用这种打“擦边球”的方法,入行政府公关
如何对公职人员小打小闹的“吃喝拿要”入行规范,《公务员法》对此应当有明白划定遗憾的是,我们的《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收受礼品上也处于一个空白,只是简略地划定了公务员不能“贪污、行贿、纳贿,应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攫取私利”,既没有详细的惩罚办法,也没有明白的金额限制这无疑给企业和公务员各自留下了可操作的灰色地带
打造一个廉明的政府,要从公务员的行动规范上着手控制着公共资源的公务员不能打着私家的旗帜,收受他人的所谓礼品玫琳凯的政府公关礼单,暴露了我们对公务员的行动规范还存在着很大的破绽如何堵上这个破绽,《公务员法》要绝快作出反映